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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处理中涉及的司法检验鉴定2019-2021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时间:2019-03-26 10:33 [ ] 浏览次数: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采购人:无锡市公安局

  采购项目名称:交警支队道路交通处理中涉及的司法鉴定2019-2021

  采购主要内容:共三个类别,A类别——对人体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法医毒物)检验、人员损伤(法医临床)、人员死亡原因(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的采购;B类别——对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鉴定的采购;C类别——对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微量物证(理化)、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定的采购。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随着执法质量要求和证据意识越来越高,公安、检察、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案件逐年增多。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人体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尸表检验及解剖等鉴定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人体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法医毒物)检验、人员损伤(法医临床)、人员死亡原因(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的委托机构实施采购;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鉴定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鉴定的委托机构实施采购。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微量物证(理化)、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定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微量物证(理化)、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定的委托机构实施采购。

  三、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无锡市公安局委托的 “交警支队道路交通处理中涉及的司法鉴定2019-2021”项目(政府采购编号:XCGZX2018-0452)于2019年2月14日开标,A类别“人体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法医毒物)检验、人员损伤(法医临床)、人员死亡原因(法医病理)检验鉴定”仅有一家供应商进行投标;B类别“痕迹检验、鉴定”仅有一家供应商进行投标;C类别“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微量物证(理化)、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定” 仅有一家供应商进行投标,采购项目因有效投标人不满三家而废标,经评标委员会论证招标文件未发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2019年3月1日由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论证意见为交警支队道路交通处理中涉及的司法检验鉴定项目具有对鉴定机构资质、技术、设备、人员、响应时间等方面的高度要求, 且在公开招标A、B、C三个类别各只有一家单位符合上述要求,经评标委员会论证招标文件未发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招标期间未有单位对招标文件、招标流程、招标结果提出质疑或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原先通过竞标方式(2015年司法鉴定定点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能完全按照交警支队道路交通处理要求及时、有效、公正做好各项检验鉴定工作)中标单位和2019年2月14日开标唯一投标单位A类别——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B类别——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C类别——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采购,保证采购单位可更及时、更经济地完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酒驾专项检查等各项日常工作。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A类别供应商名称: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

  A类别供应商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兴源北路401号

  B类别供应商名称: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

  B类别供应商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兴源北路401号

  C类别供应商名称: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C类别供应商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88号

  五、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交警支队于3月1日专门召集行业内专家组成专家论证委员会就本次采购项目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如下:

  一、A类别——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人体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尸表检验及解剖鉴定的采购的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司法鉴定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同时具有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酒精检验)资质,必须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突发性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重大影响恶性案件或者专项行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委托30分钟内到达案发现场,第一时间按要求对委托项目进行鉴定。

  二、B类别——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鉴定的采购的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司法鉴定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业务范围具有痕迹鉴定(含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遇有突发性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重大影响恶性案件,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委托30分钟内赶到现场,第一时间对道路交通事故痕迹进行鉴定,提取相关物证。

  三、C类别——关于对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微量物证(理化)、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定的采购的鉴定机构应当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所登记的鉴定业务范围应包括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微量物证鉴定(或理化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等领域;应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计量技术部门刑事技术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或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遇有突发性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重大影响恶性案件或者专项行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委托30分钟内到达案发现场,第一时间按要求对委托项目进行鉴定。

  因上述交警支队道路交通处理中涉及的司法检验鉴定项目具有对鉴定机构资质、技术、设备、人员、响应时间等方面的高度要求, 且在公开招标A、B、C三个类别各只有一家单位符合上述要求,经评标委员会论证招标文件未发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招标期间未有单位对招标文件、招标流程、招标结果提出质疑或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原先通过竞标方式(2015年司法鉴定定点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能完全按照交警支队道路交通处理要求及时、有效、公正做好各项检验鉴定工作)中标单位和2019年2月14日开标唯一投标单位A类别——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B类别——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C类别——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采购,保证采购单位可更及时、更经济地完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酒驾专项检查等各项日常工作。

  综上,专家一致认为本次 交警支队道路交通处理中涉及的司法检验鉴定2019-2021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A类别向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采购,B类别向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采购,C类别向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采购,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及职称/职务: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1

  

王振兴

  

东方新纪元集团

  

高工

  

2

  

尤丽华

  

江南大学

  

高工/教授

  

3

  

王锡泉

  

市中级法院

  

法医主任法医师

  

4

  

吴准

  

市检察院

  

法医病理/临床法医物证鉴定人

  

5

  

杨伟星

  

居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六、公示的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2019年3月27日9:00至2019年4月2日17:00。

  七、采购人、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无锡市公安局      

  联系人:郝其秋      

  联系电话:18811997380      

  联系地址:无锡市崇宁路58号       

  财政部门联系人:章宁

  联系电话:81822291      

  联系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新金匮路1号     

  现将以上情况公示,其他供应商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携书面意见材料与有关联系人联系,逾期将不再受理。

  

无锡市公安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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