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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20号)

时间:2019-03-13 10:32 [ ]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无锡市消防支队“消防器材采购项目”三标段(采购项目编号:WXXFCG2018-1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南京龙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文体村22号,邮政编码:210019。

  被投诉人:无锡市消防支队,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梁南路9号,邮政编码:214035。

  相关供应商1:泰州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创新大道16号,邮政编码:225324。

  相关供应商2:江苏明阳消防装备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泰州市高港科技创业园,邮政编码:225324。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至本机关,要求更改本次采购结果或废标,投诉事项如下:1.其投标最终得分75分,中标供应商81分,评标过程有故意、恶意拉分嫌疑;2.三家有效投标供应商中另一家未中标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采购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查明:

  1、本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存在通过发布更正公告改变采购标的和评审中对于投标文件中出现的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没有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情形。

  2、本项目在没有向我局提出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并获得审核同意的情况下,评审中认定南京龙鑫公司、江苏明阳公司以进口产品为投标标的的投标有效,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等规定。本项目有效投标供应商应当不满三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项目应予废标。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认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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