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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001号)

时间:2019-02-01 11:21 [ ] 浏览次数:

无锡市惠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惠山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检查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编号:HSZFCG-2018110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江苏君信华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张家港市

杨舍镇国泰北路1号。

被投诉人:无锡市惠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

无锡市惠山区文惠路8号。

被投诉人:无锡市方正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

无锡市崇宁路19-3号7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至本机关,要求:1、本次招投标无效;2、对中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和评标过程进行调查;3、对相关方追责并作出处理。投诉事项为:1、中标人以低价竞标,2、评审委员会未对中标人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质询,3、中标人提供的“百万元项目”合同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不符,4、评标委员会未对中标人提供的“百万元项目”合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就予以加分,有失公正。

本机关依法受理和审查,并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惠财购决〔2019〕第001号)。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江苏君信华安科技有限公司对“2018年惠山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检查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编号:HSZFCG-20181107)的中标结果不服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依法依规。江苏君信华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应当在法定时间内补正,重新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函。江苏君信华安科技有限公司未重新提出符合法定要求的质疑函,应当视为未提出质疑。江苏君信华安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江苏君信华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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