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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7-09 10:12 [ ]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依据《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64号)部署要求,决定从2018年7月至11月组织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对象主要是2017年以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在江苏开展业务的)或江苏分网上取得名录登记并进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的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原则上前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查。省财政厅将按地区提供本次检查代理机构名单,设区市的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代理机构检查。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7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对确定检查的代理机构2017年未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书面写出情况说明,报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局。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详见附件1)。检查时间从2018年7月开始,11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自行检查阶段(7月1日-7月31日)。各设区市财政局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6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设区市财政局。

  书面审查阶段(8月1日-8月31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10月8日-10月31日)。各设区市财政局对检查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汇总形成本地区处罚结果报告,11月3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11月10日前将汇总处理处罚结果报财政部。

  汇总上报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各设区市财政局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检查单位分别形成检查报告并汇总,形成本地区检查情况总报告,11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含纸质材料和电子版,邮箱:jszfcg@126.com)。省财政厅在11月2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全省检查报告。

  三、工作要求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按照“全省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开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7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各设区市财政局要具体负责实施,代理机构所在地县(市)财政局共同参与。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计划,组织专门的检查力量,并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要严格履行查处程序,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清廉。省财政厅将视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不严,标准不高,检查走过场的,将责令整改。

  联系人:丁伯文 唐志龙

  电  话:025-83633057、83633063

  附件:1.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2.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数量安排表

  3.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指标体系及项目检查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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