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9日 修改时间:2018年04月09日 浏览次数:
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和
日常监督检查的通知
锡财会[2018]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结合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电子报备操作要求,为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财政局进行报备。代理记账机构于2017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局进行备案。
二、报备时间和方式
各代理记账机构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向属地财政部门报备相关资料。
代理记账机构应按属地财政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实行网上报备。
三、年度报备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开展
各市(县)区财政局应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做好工作方案。认真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审核工作,并将年度报备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合并开展。
四、网上报备相关说明
(一)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运行环境
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支持的浏览器为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谷歌浏览器。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http://dljz.mof.gov.cn)或财政部会计司网站“在线服务”栏中登录。
(二)系统登录
按网址打开“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后,界面出现三个登录入口,分别从“财政部门入口”、“代理记账机构入口”进行登录。
(三)网上报备和审核
1.各地财政部门、代理记账机构在登录系统后,可以在界面右上方“帮助手册”中下载“财政部门操作手册”和“代理记账机构操作手册”。按照操作手册中,关于“年度报备”的有关报备和审核的操作步骤,完成报备和审核工作。
2.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要抓紧布置和落实,5月30前,完成辖区内全部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审核,完成面达100%。
(二)可根据年度报备审核情况,组织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备必要的审核和检查人员,严格执法程序,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面不低于25%。
(三)6月30日前,各地区做好相关后续完善工作,并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本地区年度报备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工作结束后,做好有关基础台账整理、编号、装订、登记和归档保管等工作。
无锡市财政局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