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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在京举办培训班详解94号令等本周政府采购应知的10件事

时间:2018-04-02 14:16 [ ] 浏览次数:

一、财政部在京举办培训班详解94号令

3月28日,由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和国库司联合举办的培训班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开班。本次培训旨在帮助中央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的内容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行为。

 

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郭方明做开班动员讲话,强调了修订《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的初衷、原则,并对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94号令提出要求。

 

据了解,本次培训为期三天。根据课程安排,分别从四个不同角度对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以及94号令进行解读,具体为:条法司复议处副处长杨琳从行政复议角度解读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北京市高院行政庭副庭长刘行从行政审判角度解读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成协中从立法审查角度解读质疑和投诉处理,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三处处长李亘从监管操作角度解读94号令。来自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的300余名政府采购负责人参加了培训。

 

二、发改委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政府采购信息网编辑日前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获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制定,是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 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明确,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三、“全国政府采购十佳代理机构(2017-2018年度)” 评优正式启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化、差异化发展是采购代理机构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为了推优、评优,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拟举办全国政府采购十佳代理机构年度评优活动。

 

作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首家全媒体专业平台,政府采购信息报/网创办15年来,一直致力于为政府采购业界同行提供优质服务,也以推优、评优为己任。自2015年以来,政府采购信息报/网已连续举办三期 “全国政府采购十佳代理机构”评优活动,广受业界好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四、“全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之星(2017-2018年度)” 评优正式启动

为促进全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向专业化发展,表彰先进,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拟举办“全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之星(2017-2018年度)”评优活动。

 

作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首家全媒体专业平台,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网成立15年来,一直致力于为政府采购业界同行提供优质服务,也以推优、评优为己任。政府采购信息报/网举办的首届“全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之星”评优活动恪守公开、公平、公正、公益的原则,评优选优,力推先进,树立行业典范,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2017年1月1日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施行,对评审专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不完全估算,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全国约有60万名左右评审专家。专家群体数量大、水平参差不齐。在某些细分领域存在数量不足、专业不专、专家不懂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在2015年至2016年两年间,全国受到处罚的评审专家就有264名。评审专家是否做到公正评审、是否具备评审的专业性是政府采购中很关键的条件,所以特举办评审专家之星评优,旨在从全国数十万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中选出“公正之星”和“专业之星”各50名(100名为上限,存在一票否决因素的一概不评)。

 

五、北京海淀 政采培训明确采购人55项责任

面对近期出台的诸多政策法规,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操作流程,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力度,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于近日举办了政府采购暨公共资源交易培训会。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现场了解到,此次培训班为期一天,全区区属预算单位约400人参加培训。此次培训特邀业界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就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进行授课。海淀区财政局副局长刘小秋、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于秀明做开班动员。

 

“大家知道政府采购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一不小心就会被追责,最近有两个案例,我跟大家分享一下。”张松伟在授课开始前通过两个真实案例,向大家介绍了政府采购依法合规进行的重要性。随后,他围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87号令、74号令、9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梳理出采购人的55项法律责任,并逐一进行详细讲解。

 

此次培训的内容还包括政府采购典型案例分析、政府采购政策讲解、政府采购操作实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地服务管理与交易规则,等等。海淀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科长雷迅主持培训。

 

六、住建部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住建部近日做出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此前,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删去了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

 

随后,国家主席习近平签发第八十六号主席令,确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12月28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全面取消。

 

七、24部门已签《备忘录》 联合惩戒失信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建设的部署,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门签署《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决定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备忘录》提出,联合惩戒的对象是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前述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包括“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等在内的38项联合惩戒措施。

 

《备忘录》强调,各《备忘录》签署部门将把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交互共享,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八、财政部出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实施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进一步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立和使用,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储备性资金。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的具体方案,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编入本级预决算草案或者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九、四川省四家采购代理机构被通报

3月28日,四川省财政厅对违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四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四川省财政厅获悉,该省天全县政府采购中心、米易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川君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家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时,存在关键词、句上出现错字、漏字等情况。

 

四川省财政厅认定,这四家机构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不重视、不负责,出现重大疏漏,对全省政府采购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和《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7〕21号)有关规定,责令有关当事机构限期改正。

 

十、山东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

为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性,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同融资工作的政策研究与指导,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平台和服务,但不得为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合同融资政策,为合同融资搭建全省统一的信息化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金融机构应转变“抵押为本”的传统信贷理念,开发符合合同融资政策的金融产品,面向依法经营、信用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的供应商,并做好相关风险的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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