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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本周应知的5件事

时间:2018-01-15 13:23 [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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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周年双庆典暨13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在京召开

时光荏苒,日月如梭。转眼间,《政府采购法》就迎来了实施15周年,政府采购信息报/网也迎来了创办15周年华诞。为了庆祝政府采购业界这两件大事,1月7日-8日,由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举办的 “15周年双庆典暨13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在北京召开。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郭方明出席会议并讲话,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刘亚利在大会上致辞。来自中央及地方的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采购人单位、军队采购机构、高校采购部门以及优秀供应商代表近400名从业人员参加会议。

为了隆重纪念15周年双庆典,政府采购信息报/网特别制作了一部短片——《十五年,成长的岁月》。15年的风雨坎坷,15年的携手前行,15年成长的岁月,精彩的视频,打动了现场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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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月11日,业界期盼已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对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进行了重点规定,要求代理机构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还对开评标的场所、设备等也进行了明确。

代理机构是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取消后,意味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是零门槛的。在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三年多时间里,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到,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增长迅速,代理水平参差不齐,为财政部门的监管和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发展带来了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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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京举办研讨会

 

1月11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京举办“初心·前路--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推进政府采购创新发展”研讨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政府采购法》施行15周年为契机,系统总结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历程,深入研讨政府采购创新发展的有效路径,共同展望新时代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新目标、新任务、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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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新一期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近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了《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在借鉴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等做法基础上,河南省财政厅对《2016年-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作了适当的调整,扩大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减少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提高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及政府采购数额标准,确定调整权限和例外情形。

 一是扩大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目录范围。在《2016年-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新一期集采目录新增了8个品目,主要包含:信息安全设备、存储设备、LED显示屏、文印设备、显示器、电子白板、触控一体机、云计算服务等。同时,相应地缩减调整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9个品目。此外,考虑到各地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能力、专业化水平等不同,允许各地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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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

 

1月3日,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

通知分五大部分共17条,其中最为重要内容是防范和惩处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的行为。这一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做了非常具体的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的过程中,对于不易计算供应商成本的采购项目,应当审慎采用低价成交的采购方式和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将供应商不得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作为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予以明确规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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