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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1号)

时间:2018-01-12 15:40 [ ]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无锡市殡仪馆“大气污染物排放净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17台尾气净化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政府采购编号:JSJXCG2017-04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江西百丈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工业园区园区十路399号。

被投诉人: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18号7号楼。

被投诉人:无锡市殡仪馆,住所:无锡市滨湖区钱荣路18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至本机关,要求被投诉人向高密市蓝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安装过尾气处理设备在线监测设备的殡仪馆核实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业绩合同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废除高密市蓝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投诉事项为: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只是一家公益性科研机构,不能作为尾气处理设备在线监测设备业绩业主方。被投诉人应该向真正的业主方殡仪馆发函咨询,并由该殡仪馆回复证实尾气处理设备在线监测设备业绩合同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2017年10月25日,投诉人安排了专业技术人员到山东省博兴县殡仪馆实地了解,在火化车间内外查看和取证,并组织专家对在该馆拍的照片、视频和现场咨询的情况仔细核实,认为博兴县殡仪馆没有安装过尾气处理设备及在线监测设备。高密市蓝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如有提供安装过尾气处理设备在线监测设备的科研实验基地或者项目协议,可能涉嫌伪造尾气处理设备在线监测设备虚假业绩、伪造设备产品合格证及该设备出具的监测报告。

 

本机关依法受理和审查,并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锡财购决〔2017〕第7号)。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高密市蓝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在线监测设备业绩,有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和博兴县殡仪馆出具的证明,证明其真实性。此外,高密市蓝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在线监测设备出具的监测报告”,因此也就不存在证明所谓“监测报告”真实性的必要和可能。高密市蓝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在线监测设备合格证和监测报告”分项得分应当为0.5分,给予1分是评审错误。但上述错误没有导致中标结果的改变,不能成为投诉人要求废除高密市蓝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的理由。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江西百丈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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