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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0号)

时间:2018-01-12 15:38 [ ]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残疾人护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编号:WXXXCG2017-0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无锡博爱阳光体育运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新梁溪人家161-2。

被投诉人:无锡新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16号三楼。

被投诉人: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住所: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9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至本机关,要求重新确定中标单位,或重新招投标。投诉事项为:1.朗高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恶意低价竞标的行为。朗高的投标价格已经远远低于无锡市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社保缴费最低用工成本,朗高护理员的工资低于现在福利中心护理员的实际水平。在这种低价行为下,不利于福利院护理团队的平稳交接,不能保障休养员的合法权益。2.存在倾向性的评标。

本机关依法受理和审查,并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锡财购决〔2017〕第4号)。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社会平均成本不是个别企业的实际成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没有要求无锡朗高养老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没有认定无锡朗高养老股份有限公司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现有事实不能证明无锡朗高养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低价竞标的行为。不能因无锡朗高养老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价格低于无锡市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用工成本或本项目目前在岗护理员的实际水平就推定其不能诚信履约。投诉人投诉的第2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无锡博爱阳光体育运动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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