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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协同惩戒政府采购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

时间:2017-11-20 11:32 [ ] 浏览次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预防和遏制政府采购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的通知》(财办库〔 2016 〕 427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协同惩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协同惩戒政府采购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对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中发现,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围标、串标是指采购单位经办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利害关系人,为谋取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采用相互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破坏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打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对于净化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各方当事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防范和识别,发现嫌疑线索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密切与监察、公安和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有效的协同惩戒机制,共同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节点控制,防范和识别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行为

    (一)加强标前控制。一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严把采购需求、 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审核论证关,严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列明,出现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围标、串标情形的,投标无效,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载并报财政部门。三是加强保证金管理,实行往来资金法人基本账户缴退制度,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其法人基本账户缴纳和退回。四是强化项目人员控制,投标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本企业连续6个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项目其他人员必须提供本企业连续3个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

    (二)加强事中管理。一是加强保密管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保密。二是加强资格审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对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情况进行认真查询及使用。三是加强询标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畸高或畸低,但投标总报价与各分项报价不能相互对应,或者技术标制作粗糙、内容明显偏少的情形,评审中应当及时进行询标,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应当认定投标无效并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载,同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对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的辨识审查。出现下列四个方面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投标无效并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载,同时按发现围标、串标嫌疑情形向财政部门报告:一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纸张情况、目录序号、排版格式、文字风格等存在明显的相似性或一致性,特征显示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二是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项目组成员出现同一人、投标文件中错误(或异常)一致或雷同、电子文档信息一致或雷同的。三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不同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同一投标文件中单位名称落款与公章不是同一单位的。四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的。 

    (四)加强溯源复查。对发现的供应商围标、串标疑点和问题,应当按照“专家评委初查、工作人员复查、监管部门核查 ”的案源排查机制及时组织复查核实。

    三、加大监管力度,协同惩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监察部门应当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项目所涉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公安部门对涉嫌政府采购犯罪的案源线索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和处理。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相关信息的互通与共享,主动抄报各自履职过程中掌握的相关监管信息。  

    (二)财政、监察、审计和公安等部门之间应当完善移交、接收督办机制。在政府采购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违规违纪以及行政违法的线索,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 分别移交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应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案源线索,应当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各职能部门对其他部门移交的政府采购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问题线索的登记和催办工作, 确保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落实采购人的监督职责,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方面的管理。

    (四)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等加强节点控制,将案源排查机制落到实处。

    (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设立 “ 无锡市协同惩戒政府采购领域经济犯罪信息联络点 ”,专门负责调查处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联络点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明确案源线索举报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凡发现有围标、串标问题线索的,可进行信访举报,举报电话为:0510-81822289 (市财政局)、0510-82220845 (市公安局)、 0510-81825710 (市行政审批局)。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 

   (一)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没有规定的,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本通知执行,或者有明知供应商资格不符仍通过资格审查或要求评审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诱导、暗示或强迫要求评审委员会推荐某个投标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等参与围标、串标情形的,采购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采购代理资格,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重新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 

   (三)采购人未按本通知执行的,财政部门及其授权拨款单位不予拨付资金;违规单位直接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未按本通知执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打分畸高畸低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的,应当及时停止该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并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未按本通知执行、或袒护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当视情况及时向该成员提出警告,或停止该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被停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重新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重新组织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排除原评审委员会的违规成员。 

   (五)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给予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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