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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17-10-20 10:3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为回应社会各界对《条例》立法情况和财政监督工作的关注,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就《条例》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一、《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是我省财政领域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也为江苏首创的财政“大监督”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请问《条例》在哪些方面对财政“大监督”机制做出了具体规定?

  答:财政“大监督”机制是我们江苏财政首创的监督模式,该模式得到了财政部的高度肯定,并在全国推广。所谓财政“大监督”机制具体是指财政部门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紧密结合的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作为《条例》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财政“大监督”机制在《条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一是从监督方式上看,《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财政监督工作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这一规定要求,财政监督不仅要作为专项工作,而且要贯穿于财政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到全员参与,使监督工作常态化、日常化。

  二是从监督对象上看,《条例》第三条规定要“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又通过列举的方式从18个方面系统规定了财政监督范围,涵盖了财政、财务、会计等财政监督的全部领域。

  三是从监督内容上看,《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对主要监督事项规范了相应的监督内容。这些内容既有合规性审查的内容,也有绩效性审查的内容;既有事前、事中审查的内容,也有事后审查的内容。

  四是从监督程序上看,《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对专项监督程序进行了统一的规范,所有的专项监督项目均须严格遵循这些规定程序。

  从以上四个方面可以看出,财政“大监督”机制是《条例》立法过程中的一条重要主线,贯穿于《条例》的始终。

  二、《条例》第二章对监督事项进行了逐一列举,其中对哪些事项做出了重点规定?

  答:作为亮点之一,《条例》不仅规定了财政监督的范围,而且就主要监督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具体体现在《条例》的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

  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组织财政收入等情况的监督,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出现异常变动的地区开展重点监督检查”。这就形成了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收入质量监管的法定义务,对财政部门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形成法规“硬约束”。根据《条例》精神,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组织财政收入等情况的监督,监测收入变动情况,对出现异常变动的地区开展专项监督,及时纠正虚增、虚减财政收入行为,并对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再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实施绩效监督:(一)财政资金分配的合理性、时效性、公平性;(二)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经济性、效益性;(三)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对绩效监督提出如此具体、详细的要求,在全国同类立法中尚属首次。这充分体现了“花钱要问效、结果很重要”的预算管理改革新理念,也为财政监督由传统的合规监督向合规、绩效监督并重转型奠定了法规基础。

  三、监督结果能否有效利用直接关系到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请问《条例》规定了哪些结果运用方式?

  答:《条例》单列一章对监督结果运用加以规定,体现了对监督结果运用的高度重视。《条例》主要确立了五种结果运用形式:

  一是结果通报,将监督结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利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发现财政、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作出正确决策,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结果公开,依法向社会公开财政监督情况,有利于增强财政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实现监督效益最大化。

  三是结果与信用挂钩,将行政处罚结果有关信息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指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失信惩戒的诚信约束机制,提高财政监督的威慑力和影响力,促使监督对象用财经法规约束自己的经济行为。

  四是结果利用,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把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制定、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切实把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放大财政监督成效。

  五是结果共享,规定财政、监察、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强监督信息沟通和成果共享,以高效配置经济监督资源,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冲突,共同提高政府经济监督效能。来源: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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