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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主体延伸至项目股东

发布时间:2017-08-02 09:1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该文件明确了PPP资产证券化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规范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效对接PPP项目,对促进PPP项目落地、提高PPP资产运营效率、降低PPP融资成本和加强银行信贷体系安全性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樊轶侠表示。

  通知指出,鼓励项目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化融资安排。在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以按照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类型,以能够给项目带来现金流的收益权、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同时,探索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除PPP合同对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质押等权利有限制性约定外,在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能带来现金流的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股权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此外,支持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

  “这次三部门文件相比此前的相关规定,资产证券化的主体更加多元。从PPP项目公司延伸到了PPP项目股东和其他相关主体,几乎涵盖了PPP项目的所有利益相关方。”中国投资咨询公司咨询总监王小文说。

  根据规定,择优筛选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支持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支持政府偿付能力较好、信用水平较高,并严格履行PPP项目财政管理要求的地区开展资产证券化。重点支持符合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战略等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风险隔离安排。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要严格按照资产证券化规则与相关方案、合同约定,合理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交易结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和必要的增信措施,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在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资产之间做好风险隔离。

  通知还对充分披露资产证券化相关信息作了具体规定。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规定,在PPP综合信息平台以及市场认可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项目实施信息、资产证券化年度管理报告、收益分配报告等信息。

  “信息披露的准确真实对资产证券发行和交易至关重要。否则,资产证券化将失去发展的基础。文件明确了要充分披露资产证券化相关信息,这将为PPP项目、银行体系和SPV公司引入强化的外部市场约束机制。”樊轶侠说。(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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