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8号)
时间:2017-02-27 16:57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小型厨余垃圾处置设施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JSXSCG2016-1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北京中源创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号1号楼5层5-1509。
被 投 诉 人:江苏翔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333号中国工业博览园总部园区30幢。
被 投 诉 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30号无锡新吴区科技商务中心10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至本机关,要求要求重新组织招标,保障招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性。投诉事项为:1.绝大多数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内容超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评审委员会未能严格把关,严重影响了本次招标项目的公平公正性。2. 被投诉人资格预审与评标委员会评审把关不严,导致众多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一直参与竞标工作,进而出现了严重“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人对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与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内容不一致,而且变相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写入商务条款却并未将此列入无效标条款中,因此,对投诉人权益造成严重伤害。
本机关依法受理和审查,并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锡财购决〔2017〕第2号)。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局认为被投诉人及评标委员会在本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程序合法。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7年2月27日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
- 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