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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7号)

时间:2017-02-27 16:56 [ ]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6年有机垃圾处理设施(一期)项目”(政府采购编号:JSJXCG2016-10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北京闽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西山口村303号院。

被 投 诉 人: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18号7号楼。

被 投 诉 人:无锡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无锡市塘南一支路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至本机关,要求废标本项目并重新公平公正的招标本项目。投诉事项为:1. 被投诉人开展的“复核”工作,时间不对,程序错误,工作内容超过允许范畴。2. 被投诉人对于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审查不严谨,造成了多数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供应商不仅进入且完成了竞标流程,严重影响了本次招标的结果。3. 评标委员会在现场开标评审和所谓“复核”两个阶段采用不同的评标标准评审本项目,表现出其不专业性,工作极其不合格、不严谨和不规范。4. 本次评标过程严重违反“开标、评标”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严重影响了评审过程的合规合法性和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本机关依法受理和审查,并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锡财购决〔2017〕第1号)。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局认为被投诉人及评标委员会在本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程序合法。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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