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6日 11:12 修改时间:2016年08月26日 11:1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苏财会〔2016〕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附件下载:7%86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