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教育学分抵免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3日 修改时间:2016年06月03日 浏览次数: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抵免的补充规定
各市(县)区,相关会计人员: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会计法》调查问卷并折算继续教育学分12分的活动。但考虑到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已从5月1日正式开始,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按照财政部和江苏省财政厅下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相关要求,重申一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抵免要求,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参加今年财政部组织的《会计法》调查问卷的会计人员,按相关文件要求,抵免继续教育学分12分;
二、抵免学分可累计使用(即2016年虽获得12学分并累计未达24学分的,需要仍然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
三、凡累计抵免学分达到24学分的会计人员即可就近到各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带抵免学分相关证明即可)。
请各市(县)区遵照此通知妥善做好服务工作。
无锡市财政局会计处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