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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教育学分抵免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3日  修改时间:2016年06月03日  浏览次数: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抵免的补充规定

 

各市(县)区,相关会计人员: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会计法》调查问卷并折算继续教育学分12分的活动。但考虑到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已从5月1日正式开始,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按照财政部和江苏省财政厅下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相关要求,重申一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抵免要求,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参加今年财政部组织的《会计法》调查问卷的会计人员,按相关文件要求,抵免继续教育学分12分;

  二、抵免学分可累计使用(即2016年虽获得12学分并累计未达24学分的,需要仍然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

  三、凡累计抵免学分达到24学分的会计人员即可就近到各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带抵免学分相关证明即可)。

   请各市(县)区遵照此通知妥善做好服务工作。

            

                无锡市财政局会计处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