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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时间:2016-05-23 14:50    来源: 无锡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26/2016-00023
发文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管理,财务,办法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无锡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活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无锡市政府出台了《无锡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发〔2016〕107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对对外投资审批、收益管理、投资处置、监管职责和内容等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审批程序。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实行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的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期货、股票、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二是明确了收益管理要求。事业单位根据对企业出资比例分类收取投资收益:对国有全资企业按当年可分配利润的30%收取投资收益;对国有控股企业按出资比例应享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收取投资收益;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如当年盈利,应对其积极主张按股权比例分配。《办法》同时明确,事业单位应将投资收益上缴单位财政专户收入分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是明确了处置要求。事业单位转让对外投资,以及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经批准后,应当由事业单位组织被投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按规定选择中介机构委托实施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协议转让的以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四是明确了监管职责。财政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实施具体管理。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全面、准确核算反映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应将年度财务报告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此外,《办法》对以前年度投资收益进行规范,办法实施前,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事业单位应分别按国有全资企业30%和国有控股企业20%的比例以及出资比例收取投资收益,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3年逐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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