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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相关市(县)区会计代理记账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5日  修改时间:2014年07月25日  浏览次数:

调整相关市(县)区会计代理记账

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贯彻落实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加强会计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财政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会计代理记账管理工作实际,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文件规定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会计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和日常管理权限作适当调整,调整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辖区内会计代理记账管理权限,由各区财政局根据行政许可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履行辖区内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和日常管理,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和宜兴市权限不变。

申请人申请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中有关业务表单参考格式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无锡市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提交资料登记表》;

2.《无锡市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

3无锡市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表》

4无锡市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补发登记表》

5无锡市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注销表》

代理记帐机构申请变更补证注销等表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