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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10:38     修改时间:2013年12月31日 10:3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库[2013]218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我部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

  2013年12月18日

附件下载链接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312/t20131225_1029251.html